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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6-06-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山东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及补充规定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党政各部门、各学院、校直属各单位、群团组织等校内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是学校公务接待的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校内各单位公务接待工作。各单位应当加强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七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严格接待审批制度。党政各部门、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经费负责人审批;学院由所在学院经费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公务接待应当简化礼仪,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组织师生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献花插彩旗。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

第九条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安排在国际学术交流中心。

第十条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和花篮。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当按照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校内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在公务陪餐时,午餐一律不用酒。晚餐原则上不用酒,特殊情况用酒须经经费负责人同意,可提供本地(省内)产低价位红酒,每瓶价格严格控制在100元以内,并注意控制用量和做好登记备案。

严格控制工作人员用餐人数,一律安排份饭,标准不超过30元/人。

工作餐原则上一律安排在校内,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

第十二条公务接待中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属学校层面的接待,由党委办公室或校长办公室联系安排接送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如实填写接待清单。

第十五条公务接待费要据实一次一结账,列出消费明细,无消费明细一律不予报销。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及接待清单(正反面打印)等。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财务处负责对全校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单位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委、监察室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党纪责任、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外事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参照《山东省省直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青岛大学公务接待审批单

2.青岛大学公务接待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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