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校党委及党委办公室的印章、介绍信及书记名章由党委办公室机要工作人员负责保管使用。
2.学校党委对校内外制发的各种文件,向上级呈报的各种材料等,需要加盖印章的,须经分管校领导审阅签字同意后,方可用印。
3.各种便函,经分管书记审查签字后,方可用印,重要的须经主管书记审批。
4.凡出国(境)人员的政审材料,须经校党委主管领导签字并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后,方可用印。
5.本校各部门与校外单位联系工作或外出参加会议、参观学习等需学校出具介绍信或证明信时,一律凭各部门介绍信或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用印。
6.本校师生员工因私事,必须由学校出具证明的,须凭部门证明,经校领导或党委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用印。
7.严禁开空白介绍信。
8.要建立用印情况登记簿,对重大事项的用印要做好详细记录。
9.一旦发现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或丢失,应保护现场并报告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必要时,应报告公安机关。